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综函〔2021〕第214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11-22

执行日期:2021-11-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变化情况,现将调整后的《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