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华浦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279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4-04

执行日期:2005-04-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京华浦电子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南京华浦电子有限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612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3086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营期限30年,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各种型号和品种的彩色显示管、元器件及相关产品。

        其主导产品15"彩色显示管和17"彩色显示管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南京华浦电子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