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21〕第81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10-11

执行日期:2021-10-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