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贸函〔2020〕第158号

法规分类:工作通知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05-15

执行日期:2020-05-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商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乌鲁木齐、拉萨海关:
 
  为加强和改进边民互市贸易管理,鼓励发展边民互市贸易,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计划,现将《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进口商品须来源自周边国家。
 
  二、《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中各目录商品日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范围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15日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
 
  一、《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二、《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四、《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五、《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六、《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七、《兴奋剂目录》
 
  八、《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九、《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十、《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十一、《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十二、其他需要限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天然橡胶、木材、化肥、煤炭原油等商品。
 
  十三、不符合国家检疫准入、检疫许可和其他准入条件的商品。
 
  十四、未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禁止进口管理的其他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