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管函〔2021〕第93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9-02

执行日期:2021-09-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海关:
 
  2021年9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2号,简称《通知》),请遵照执行。现将《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申请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口展品,统一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作为境内收货人办理进口通关手续。进口报关单中,监管方式填写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填写为:服贸会留购展品(代码:926);征减免税方式填写为:特案(代码:4)。
 
  二、对于上述进口展品,请你关对照《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口展品清单》、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确定的参展企业名单及其出具的展期内销售的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口展品清单,按照《通知》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三、请你关将本通知的要求告知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特此通知。
 
  关税司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