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7号(关于废止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通关手续办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21〕第57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7-15

执行日期:2021-07-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20年第17号公告(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相关工作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