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20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7-09

执行日期:2021-08-01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本法规附件7的附注1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本法规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7月9日
 
  附件8
 
  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一、增值税部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附件2、附件5、附件6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3、附件4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1、附件2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4至附件9
 
  二、消费税部分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五条及附件3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5号)第二条及附件1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5号)第二条及附件2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95号)第二条及附件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4号)第二条及附件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10
 
  三、附加税费部分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
 
  四、其他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