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本法规附件7的附注1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本法规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