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关于开展2021年度跨境电商统计试点调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统计函〔2021〕第52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7-06

执行日期:2021-07-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关于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的部署,准确统计跨境电商的实际规模,在2016-2020年跨境电商平台订单统计试点的基础上,我司决定开展半年度统计调查和地区统计调查试点工作,采集2021年统计原始资料信息,并探索编制分地区统计的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计范围
 
  纳入跨境电商进出口额统计的商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跨境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与境外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交易。
 
  (二)在线订单
 
  订单为通过互联网平台(即:跨境电商平台,包括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综合平台等)达成并完成交易。
 
  (三)跨境物流
 
  货物通过海关跨境电商进出口统一版系统、H2018通关管理系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申报放行,或通过邮递渠道进出境,实际跨境运输
 
  二、试点调查类别
 
  (一)跨境电商全业态统计半年度调查
 
  1. 调查对象
 
  半年调查的数据采集对象为2020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或今年上半年交易额达到2500万元的本关区辖区内注册的各类跨境电商企业;全年调查的数据采集对象为2020年全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的本关区辖区内注册的各类跨境电商企业。
 
  请各直属海关统计部门与跨境电商监管部门以及地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管委会或商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样本企业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分别于2021年7月31日和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样本企业清查,按附件1格式填写样本企业信息,并通过Outlook邮件反馈统计分析司尹佳康邮箱。无样本企业的,也请反馈“无跨境电商调查样本企业”。
 
  2020年跨境电商统计重点监测企业(见附件2)未能达到2021年调查标准的,应当详细说明未达标原因。
 
  2. 调查表式
 
  达到2021年调查标准的2020年跨境电商统计重点监测企业填报《跨境电商重点监测企业统计调查表》(详见附件3),其他企业填报《跨境电商统计调查表》(详见附件4)。两个调查表的区别是国别(地区)、境内地区以及消费品品类的填报个数,前者多于后者。
 
  与2020年调查表相比,2021年调查表取消了占比步长限制,增加了对下一个统计周期内在线成交规模变动预期的问题,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5。
 
  3. 填报时间
 
  2021年上半年跨境电商全业态统计调查在线填报时间为8月16日至31日;2021年全年调查在线填报时间为2022年2月22日至3月15日。全年调查表如有更新,请于2022年4月30日前反馈更新报表,表式相同,更新方式另行通知。
 
  (二)跨境电商全业态地区统计
 
  1. 调查对象
 
  半年调查的数据采集对象为广东、浙江、福建、江苏、上海、山东、河南、安徽、湖南、北京等10个地区的消费品进出口样本企业,由统计司按照分层重点抽样方法确定企业范围。具体范围另行通知。
 
  2. 调查表式
 
  按照商品品目填报2020年全年和2021年上半年进出口商品的在线销售比例,并说明主要销售平台。调查表式和填报说明另行通知。
 
  3. 填报时间
 
  跨境电商全业态地区统计调查表在线填报时间为7月29日至8月15日。
 
  三、统计调查表填报方式
 
  数据采集采用样本企业在线填报方式。请各直属海关通知样本企业使用Google Chrome浏览器或Windows Edge浏览器在互联网环境登录“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一期)”,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43.248.49.212:81/survey/,用户名为企业联系人手机号,默认密码为123456。
 
  四、其它事项
 
  (一)上述调查表的电子版和填表说明已经上传至统计分析司主页统计调查处调查调研栏目下,请各关下载后指导调查样本企业按期、如实填报。
 
  (二)请各关根据填报要求,结合样本企业历史调查表和经营现状,对企业填报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及时纠正填报差错。
 
  特此通知。
 
  附件:
 
 
 
 
 
  5.填表说明
 
  统计司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