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动植司 监管司 风险司关于防止老挝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发文字号:动植函〔2021〕第44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7-07

执行日期:2021-07-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2021年7月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老挝9个村庄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这是老挝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关于防止老挝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老挝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来自老挝的运输工具发现有媒介昆虫的,应要求进行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老挝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八、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动植司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