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止不丹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办动植函〔2021〕第11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6-09

执行日期:2021-06-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7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不丹楚卡宗(Chhukha)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30头家猪,全部发病死亡,这是不丹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不丹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不丹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不丹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非洲猪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加强对来自不丹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不丹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