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海关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策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和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免税进口单位”)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二、免税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企业是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确定结果函告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
对于经确定继续享受政策的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经确定不能继续享受政策的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免税政策。在总署转发函告前,有关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三、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印发。
四、主管海关应对照免税进口单位名单、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规定对免税进口单位进口商品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通知书》)。
对于免税进口单位直接从境外(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保税方式进口符合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范围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的,在其生产出成品并确定内销数量后,对与成品内销数量相对应的进口原材料、消耗品,可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五、上述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简称“新型显示器件”,代码423);有关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其他进出口免费(3339)、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进料料件内销(代码0644)。
六、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名单、承建企业名单及分期纳税方案,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通知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后,分期纳税方案由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操作办法见附件。
七、相关牵头部门印发的第一批免税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第一批名单”)和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对于第一批名单中的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期间申报进口的,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商品,已缴纳的应免关税依申请可准予退还。申请退税企业应于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八、请各海关将本通知有关规定告知有关企业,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关税征管司反映。
特此通知。
关税司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