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21〕第42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6-16

执行日期:2021-06-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