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发文字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19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5-12

执行日期:2021-05-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