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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申报要求的函
发文字号:商建司函〔2021〕第151号
法规分类:工作通知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4-23
执行日期:2021-04-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级
服务业
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商建函〔2021〕132号)已于2021年4月15日印发,为做好试点
申报
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级
服务业
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
申报
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
申报
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市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
申报
试点,推荐
申报
的试点单位应按照优先级进行排序,原则上试点单位
申报
数量不做限制。
二、在满足
申报
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商贸流通业发展和标准化建设水平,切实组织基础好、代表性强、亮点突出的
城市
、企业做好试点
申报
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择多个商贸流通领域或行业
申报
试点。
三、
申报
材料包括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两部门函(含推荐
申报
单位名单、省级主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国家级
服务业
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
申报
书》,电子版发指定邮箱(songxiaoqiang@mofcom.gov.cn),纸质版一式两份邮寄至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四、商务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
申报
材料进行评审,共同确定试点单位,同时印发试点建设工作要点和考核验收
评估
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并视情赴有关试点单位进行督导指导,确保试点成效。
五、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相关材料。试点
申报
过程中出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反馈。
联系人:宋小强
电 话:010-85093673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附件:
国家级
服务业
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
申报
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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