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446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4-25

执行日期:2007-04-2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