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第404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7-20

执行日期:2009-07-2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8-01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要求,本法规暂停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将《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第一条 “本表为年报”更正为“本表为月报”,其他内容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