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司关于对原产于贝宁共和国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函

发文字号:税管函〔2021〕第30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4-06

执行日期:2021-04-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贝宁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3号),自2021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贝宁共和国的97%税目产品,适用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项下的特惠税率。H2010参数库协定税率表将同步调整。请各关做好相关政策实施及对外宣传工作。
 
  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