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12号

法规分类:优惠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4-02

执行日期:2021-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