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11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3-31

执行日期:2021-04-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