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典ABBUtilitiesAB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271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1-16

执行日期:2004-11-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瑞典ABB Utilities AB公司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陕国税发[2004]193号)收悉,批复如下:

        瑞典ABB Utilities AB公司于2001年10月与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签订《三峡-广东500千伏直流输电系统成套设备的系统研究和系统工程、500千伏滤波器、直流开关设计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1SESNY40SP[2001]14040-XG),向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转让高压直流输电系统成套设备的系统研究和系统工程的专有技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同意对瑞典ABB Utilities AB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