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7〕第49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4-17

执行日期:2007-04-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阻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品种及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附件: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

  一、定点企业名单

  东北制药总厂

  上海迪赛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迈克制药有限公司

  二、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

  齐多夫定及其制剂

  司他夫定及其制剂

  去羟肌苷及其制剂

  奈韦拉平及其制剂

  硫酸茚地那韦及其制剂

  甲磺酸沙奎那韦及其制剂

  利托那韦及其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