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21〕第23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3-04

执行日期:2021-03-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