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284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1-16

执行日期:2004-11-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辽国税发[2004]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沈阳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5亿欧元,其中外方投资7500万欧元(已全部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国发[1988]21号)规定,同意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减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