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4号(关于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21〕第14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2-10

执行日期:2021-02-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2-12-12

根据《关于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6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中国从老挝输入屠宰用肉牛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屠宰用肉牛进口。现将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