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医保办发〔2021〕第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1-20

执行日期:2021-01-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要求,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审核,决定新增山西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现将试点省份名单印发你们,请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