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合并报表等准则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财会便〔2021〕第4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1-20

执行日期:2021-01-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202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12号>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以下简称意见征询稿),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完善能更好地反映我国的实际情况,请贵单位组织对意见征询稿提出意见,并于2021年4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反馈意见请针对意见征询稿中所列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准确反映《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的建议和理由。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意见征询稿英文全文和中文简介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http://kj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下载。
 
  联 系 人:会计准则委员会 于秉南
 
  电   话:010-6851 891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2层(邮编:100045)
 
  电子邮箱:comments@casc.org.cn
 
  附件:
 
 
 
  财政部会计司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