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发文字号:署令〔2020〕第244号

法规分类:综合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12-21

执行日期:2020-12-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   倪岳峰
  2020年12月21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30日以〔1987〕署货字第66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和201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