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7号 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

发文字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第67号

法规分类:部令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12-10

执行日期:2021-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和31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0日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