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和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制发的《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684号),现就相关废钢铁申报和统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在符合国内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件下办理进口手续时,监管方式应当按照“其他”(代码“9900”)申报。
二、上述废钢铁不列入海关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