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20〕第132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12-24

执行日期:2021-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