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准予宁波镇海保税物流中心(B型)变更面积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贸函〔2020〕第320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11-30

执行日期:2020-11-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宁波市镇海宁远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变更申请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号、243号修订)有关规定,经宁波海关对你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我署审批,同意宁波镇海保税物流中心(B型)变更面积,将原规划面积0.29平方公里变更为0.154平方公里。请你公司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的建设和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