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88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资环函〔2020〕第31号

法规分类:经济建设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09-07

执行日期:2020-09-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张晓容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青海省纳入全国清洁取暖示范省建设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着重抓好京津冀等北方重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经报中央批准,2017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启动了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试点区域集中在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以城市为实施主体,整体推进清洁取暖改造。2017-2020年,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城市中的43个城市通过竞争性选拔等方式分批纳入试点,中央财政总计安排试点工作资金493亿元,引导带动地方财政、社会资本投入超过2000亿元。

  2019年以来,中央财政还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支出结构,除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点地区给予支持外,还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相对较轻,但治理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支持。考虑到青海省2019年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浓度均达标,优良天数比率较高,空气质量优良且保持较好,2020年在分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时,将青海省纳入支持范围。2020年专门奖励青海3000万元,青海省可统筹安排用于包括清洁取暖在内的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做好北方重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工作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中央财力情况等统筹研究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相关政策,届时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有关建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874

  财  政  部
  2020年 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