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1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资环函〔2020〕第30号

法规分类:经济建设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09-07

执行日期:2020-09-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刘贵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完善电代煤可持续发展机制积极推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电代煤中央预算专项资金或清洁取暖发展基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2017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启动了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试点区域主要集中在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以城市带动农村,整体推进清洁取暖改造。该项政策已将河北省石家庄、邯郸等有关城市纳入政策范围,2017-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共安排河北省资金132亿元,专门支持统筹推进散煤治理和清洁替代,以及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您所提建议已在现有政策中得到体现。鉴于现已安排资金支持开展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电代煤等清洁取暖已被纳入支持范围,我们考虑不宜再设置功能类似的电代煤中央预算专项资金和清洁取暖发展基金。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开展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二、关于对电代煤投资提供免息或低息贷款

  2020年上半年,国家开发银行持续向建筑节能环保改造等领域提供支持,共安排发放绿色贷款2088亿元,政策较优惠,利息较低,重点支持清洁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已有较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支持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相关领域提供支持,促进绿色发展,符合条件的电代煤技术企业可按照有关金融机构的要求积极争取贷款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874

  财  政  部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