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取消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人员资格许可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办动植函〔2020〕第16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09-30

执行日期:2020-09-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为做好取消“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的贯彻落实工作,保障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工作质量,筑牢国门生物安全防线,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不再开展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及时修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并向相关企业做好政策宣贯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已收到的申请,按照从旧兼从轻以及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除准予许可的可以继续运行完毕外,其他申请数据一律作删除处理。

  二、各海关要压实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单位的主体责任,在组织开展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和日常监管中,注重考核申请单位对检疫处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开展情况,督促检疫处理单位加强对检疫处理从业人员检疫处理知识和实操培训,强化管理,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上岗。

  三、各海关要根据风险布控指令要求,加强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过程的监督和效果评价,重点关注检疫处理技术人员现场操作的规范性。

  四、各海关要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建立信息通报反馈机制,定期汇总现场检查结果和效果评价情况,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对违规操作的检疫处理技术人员和检疫处理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发生严重事故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