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065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行函〔2020〕第25号

法规分类:金融财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08-11

执行日期:2020-08-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李亚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设立“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分论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确保“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功举行,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单位积极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按照前两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筹备方式,分论坛举办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承担,其中,中央承担部分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纳入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

  您所提到的“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分论坛,如后续获批准举办,财政部将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010-68551316

  财  政  部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