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63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社函〔2020〕第20号

法规分类:社会保障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09-09

执行日期:2020-09-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黄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职工健康检查的建议由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部分办,现就其中涉及财政的内容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开展健康体检是疾病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的重要手段。关于您提出的“在政府部门经费中固定单列健康体检经费”建议,据了解,目前政府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体检经费一般由职工福利费开支,包括体验经费在内的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在政府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302类 商品和服务支出”下列“30229款 福利费”,可以固定列示并得到反映。

  需要说明的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财政部门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开展了一系列针对重点人群的健康检查项目,覆盖了包括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结核病、精神疾病患者等不同人群。一是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开展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农村妇女“两癌”筛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74元,是2009年的4.9倍;中央财政共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603亿元。二是通过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支持开展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筛查和综合干预、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癌症早诊早治项目。2020年,中央财政共安排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176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财政职责,继续做好包括政府部门职工在内人群的健康体检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1276

  财政部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