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司关于同意港珠澳大桥海关和横琴海关开展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业务的函

发文字号:税管函〔2020〕第135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09-14

执行日期:2020-09-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拱北海关关于申请增设所属港珠澳大桥海关和横琴海关为关区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主管海关的函》(拱税函〔2020〕63号)收悉。

  为支持澳门开展毛坯钻石交易业务,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依照联合国框架下《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金伯利进程通过的相关行政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42号公布,原质检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订),经研究,同意你关隶属港珠澳大桥海关和横琴海关作为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下负责对进出口毛坯钻石进行管理的指定主管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毛坯钻石进出口申报、实施核查检验、签发金伯利进程证书,并开展与毛坯钻石行业自律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