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20〕第103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09-11

执行日期:2020-09-1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2-07-08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海关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具体如下:

  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