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关于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的部署,准确统计跨境电商的实际规模,在2016-2019年跨境电商平台订单统计试点的基础上,我司决定继续开展试点工作,采集2020年统计原始资料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数据采集范围
纳入跨境电商进出口额统计的商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跨境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与境外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交易。
(二)在线订单
订单为通过互联网平台(即:跨境电商平台,包括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综合平台等)达成并完成交易。
(三)跨境物流
货物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货物或寄递渠道,实际跨境运输。
二、数据采集对象
半年调查的数据采集对象为2019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或今年上半年交易额达到2500万元的本关区辖区内注册的各类跨境电商企业;全年调查的数据采集对象为2020年全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的本关区辖区内注册的各类跨境电商企业。
请各直属海关统计部门与跨境电商监管部门以及地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管委会或商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样本企业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和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样本企业清查,按附件1格式填写样本企业信息,并通过Outlook邮件反馈统计分析司“统计调查”邮箱。无样本企业的,也请反馈“无跨境电商调查样本企业”。
三、数据采集方式
数据采集采用样本企业在线填报方式。请各直属海关通知样本企业使用Google Crome浏览器或Windows Edge浏览器在互联网环境登录“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一期)”,填报《跨境电商统计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详见附件2),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43.248.49.212:81/survey,用户名为企业联系人手机号,默认密码为123456。
四、数据采集内容
《调查表》与上年相比,减少了企业信息重复填报内容,调整了个别栏目的填报位置和名称,增加了主要境内货源地、主要境内目的地金额占比,填报要求详见附件3。
五、数据采集时间
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今年上半年《调查表》,在线填报时间为8月10日至31日;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2020年全年《调查表》初步报表,在线填报时间为2月22日至3月15日。全年《调查表》如有更新,请于2021年4月31日前反馈更新报表,表式相同,更新方式另行通知。
六、其它事项
(一)《调查表》电子版和填表说明已经上传至统计分析司主页统计调查处调查调研栏目下,请各海关下载后指导调查样本企业按期、如实填报。
(二)请各关根据填报要求,结合样本企业历史调查表和经营现状,对企业填报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及时纠正填报差错。
(三)填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统计司或杭州海关联系人。
特此通知。
联系人:统计司 李芊(010-65195640)、袁野(010-65194664)
杭州海关 方正(0571-86666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