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同意中免公司北京市内免税商店首都机场口岸提货点变更事宜的复函

发文字号:署监函〔2020〕第199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07-07

执行日期:2020-07-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你公司《关于申请北京市内免税店首都机场口岸提货点有关变更事宜的函》(中免〔2020〕7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北京海关实地考察,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将位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口岸出发隔离区内的提货点位置变更至T2航站楼编号为T2-ID-17的场地,面积由20.02平方米变更至15平方米;将位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口岸出发隔离区内的提货点位置变更至T3航站楼编号为T3E-27的场地,面积由80.92平方米变更为15平方米。

  变更后的免税商店提货点应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税品入、出库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及海关有关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