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同意中免公司珠海拱北口岸出境免税商店经营场所变更的复函

发文字号:署监函〔2020〕第188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07-02

执行日期:2020-07-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你公司《关于申请珠海拱北口岸出境免税商店经营场所变更的函》(中免〔2020〕2号)收悉。经研究,并经拱北海关实地考察,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将拱北口岸出境免税商店经营场所迁至现免税商店位置东北方向60米处(拱北口岸临时出境风雨连廊旅客通道右侧),搬迁后面积不变,仍为75平方米。

  变更后的免税商店经营场所应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税品入、出库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及海关其他有关规定。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