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同意深圳免税集团在皇岗口岸内旅检免税商店经营场所临时迁址的复函

发文字号:署监函〔2020〕第165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06-19

执行日期:2020-06-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你公司《关于深圳免税集团在皇岗口岸内免税商店经营场所临时迁址的函》(深国免〔2020〕53号)收悉。经研究,并经深圳海关实地考察,同意你公司变更原皇岗口岸一家口岸进境免税商店和一家口岸出境免税商店经营场所位置,具体如下:

  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商店

  (一)皇岗口岸深免进境免税店客运进境二组由现经营场所迁至临时旅检场地内入境大厅左侧第一间免税用房,面积由39平方米变更为36平方米。

  (二)皇岗口岸深免进境免税店客运进境三组由现经营场所迁至临时旅检场地内南侧入境通道便民服务站最后一间免税用房,面积由60平方米变更为30平方米。

  二、关于口岸出境免税商店

  皇岗口岸深免出境免税店皇岗客运出境A组、E组、C组,由现经营场所合并迁至临时旅检场地内出境大厅左侧最后一间免税用房,面积由221平方米变更为36平方米。

  除上述事项外,现行监管仓库地址、位置和面积均保持不变。变更后的免税商店经营场所应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税品入、出库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及海关其他有关规定。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