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海南省免税品有限公司设立海免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企〔2011〕第449号

法规分类:企业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12-16

执行日期:2011-12-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南省免税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海免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的请示》(海免〔2011〕1号)收悉。经商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海口美兰机场国内出发厅隔离区设立海免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由海南省免税品有限公司与海南海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组建海免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有限公司并负责运营。

  二、同意海免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即海南省免税品有限公司持股51%,海南海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9%。海免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有限公司的营业场所、免税品仓库选址及面积,限定在《海南省免税品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海免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的请示》(海免〔2011〕1号)申请的范围。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