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20〕第19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06-29

执行日期:2020-06-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框架协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进出口关税方面给予基里巴斯共和国最惠国待遇,对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税委会公告〔2019〕9号)适用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