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146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1-31

执行日期:2007-01-3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将第二批物流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