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2017〕第93号

法规分类:财政部令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12-20

执行日期:2018-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1-01

根据《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6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     肖  捷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税务总局局长   王  军
  2017年12月20日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