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63号(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

发文字号:联合公告〔2010〕第63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9-29

执行日期:2010-1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将44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管理,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