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关于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文字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5〕第50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8-01

执行日期:2005-08-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8月22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八月一日

 

件: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2818200000 氧化铝
2606000000 铝矿砂及其精矿
2602000000 锰矿砂及其精矿
2604000000 镍矿砂及其精矿
2610000000 铬矿砂及其精矿
2611000000 钨矿砂及其精矿
2613100000 已焙烧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3900000 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4000000 钛矿砂及其精矿
2505100000 硅砂及石英砂
2615909090 钒矿砂;钒精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