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发文字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2020〕第5号

法规分类:部令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03-31

执行日期:2020-03-3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3-08-18

根据《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当前,全球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模版见附件1),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相关注册信息见附件2),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有关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附件:

  1.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doc

  2.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动态更新).xlsx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