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总署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海关总署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意见》(署党发〔2015〕4号)和2018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全国海关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的部署,有效提升海关法规制度供给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完备、管用适用的海关法律规范体系,总署制定了《2018年度海关总署立法工作计划》(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到海关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立法先行,必须坚持思想先导。海关立法工作只有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找准立法方向、确定立法原则、把握立法精神、明确立法思路,才能健全完善更加科学完备、管用适用的海关法律规范体系。立法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把党的主张转化为海关法律制度,把总署党组确定的重大立法项目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法治需求,着眼于提高法规制度供给的质量和效益,使每一项海关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实现良法善治。
二、把改革的精神和要求贯彻落实到海关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对于因改革影响机构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法建议,及时做好相关规章的立改废释,为各项工作的妥善衔接和平稳过渡提供法治保障。海关立法工作必须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在转变海关职能实现方式、去除繁琐流程和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创业堵点难点问题等方面狠下功夫,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使其更多地感受改革成效。要协同推进强化监管与优化服务,对于海关简政放权所涉及的相关业务领域,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海关重点执法领域,要在法规制度层面明确海关职责定位,理清海关权责边界,进一步完善管理方式和监管手段,确保海关各项法定职责落实到位。
三、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彻落实到海关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要深入调查研究新时代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出境新形势和海关新职能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海关法律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政法司要强化对综合性规章的立法调研和统筹安排,对署内各业务主管部门起草的专业性规章从合法性、必要性、协调性等方面加强审查;署内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循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等立法程序性要求,从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方面综合考虑起草专业性规章,有明确实施时间要求的规章必须在预定的实施日期3个月前送审。要加快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扩大基层单位和一线关员的立法参与;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立法需求和意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要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动态性、常态化的海关规章立改废机制,进一步完善海关行政解释制度,加快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管用适用的海关法律规范体系。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9日